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12民初3141号
申请人: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东路27号。
法定代表人:XX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7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