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82民初4258号之二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大视野景观设计咨询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94MA1PPT3Y4T,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金陵西路738号1幢107室。
经营者:白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红,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61831043K,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216号1幢(东创科技园B2号楼802B室)。
负责人:陈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泓,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468212973J,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东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经理。
被告: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210107199,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大道177号21层。
法定代表人:徐一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6839478-9,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健康东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柏正群,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国贵,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寅,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大视野景观设计咨询事务所与被告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大视野景观设计咨询事务所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大视野景观设计咨询事务所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大视野景观设计咨询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大视野景观设计咨询事务所负担。
审 判 长 徐 中 宁
人民陪审员 肖 书 平
人民陪审员 吴 陈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宋娜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