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324民初1151号
原告:泗洪县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街道山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4MB19933312。
负责人:杨明利,该街道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霞,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芝芝,女,1978年3月8日出生,该街道财政所所长,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被告: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468212973J。
法定代表人:成东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1979年10月18日出生,该研究院所长,住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泗洪县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青阳街道办事处)与被告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建筑设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阳街道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霞、吴芝芝,被告盐城建筑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阳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85%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7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垫付村庄规划费用,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该笔借款,被告一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盐城建筑设计公司辩称:该笔借款10万元是用于垫付村庄规划费用,是原告应付给被告的设计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详见附录一证据目录),本院组织原、被告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1、证据1系借条1份,由被告法定代表人戴明于2007年11月7日向原告出具;证据2系2007年11月8日电汇凭证1张,证据1、2可以证明2007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07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汇款10万元的事实。本院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2、证据3系杜某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因证人未到庭接受法庭询问,故本院不能认定其真实性。
3、证据4系规划编制合同1份,由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村建办与被告签订,并加盖双方印章,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1月7日,被告盐城建筑设计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今向青阳镇人民政府暂借村庄规划费用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借款人: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07年11月8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汇款100000元。后此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因而成诉。
另查明:1、2007年9月20日,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村建办(委托方、甲方)与被告盐城建筑设计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规划编制合同》,其中第四条约定:1、规划编制费用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2、规划编制经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⑴、第一次签订合同同时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订金;⑵、第二次提交全部规划成果时结清规划编制经费,即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由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村建办在甲方处加盖印章,王某位在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处签名;盐城建筑设计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印章,戴明在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处签名。2、2018年5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苏政复[2018]30号文件:撤销泗洪县青阳镇,设立泗洪县青阳街道、泗洪县重岗街道、泗洪县大楼街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理由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本案的债权并非因民间借贷行为引起。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原、被告之间的规划设计没有进行过结算,并表示需要被告提供根据合同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原告开具的发票来进行结算,与被告抗辩理由相印证。且借条中明确载明为暂借村庄规划费用,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规划编制合同》实际履行的事实。因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而原告坚持以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又未能提供被告尚欠付规划费用的证据,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版)》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泗洪县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对被告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泗洪县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
审 判 员 李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邵普
书 记 员 刘哲
附录一、证据目录
原告青阳街道办事处举证如下:
1、借条1份,被告代表人戴明于2007年11月7日向原告出具,证明2007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
2、电汇凭证1张,2007年11月8日出具,证明2007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汇款100000元。
3、规划编制合同1份,2007年9月20日由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村建办与被告签订。
被告盐城建筑设计公司举证如下:
4、情况说明1份,由原告工作人员于杜威2021年3月9日出具,证明案涉100000元款项是青阳镇政府应付的规划设计费用。
附录二、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版)》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