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1121执40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9)甘1121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交付通渭县书画城住宅小区7#、8#、11#楼及2#商铺工程,负担案件受理费20元,并承担执行费100元。本案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本院协调对执行标的进行执行,工程进度依双方当事人的口头约定进展顺利,已完成了主要的工程事项,现就剩余未完成的工程,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工程中人防未完成部分、通风工程未完成部分、纱窗工程未完成部分于2020年10月10日前完成交付;
二、工程移交中的涉工程资料于2020年10月15日前全部完成移交;
三、工程移交中的消防、人防的验收工作于2020年10月20日前完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1121执4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世勋
审判员 王岳峰
审判员 常志雄
书记员 王染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