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甘11执异2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甘肃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天象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案外人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除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可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得6个月。案外人的优先受偿权尚未确认,而提出损害了其权益于法无据,其关于依法撤销查封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7年5月26日甘肃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价值66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2017年6月5日,我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甘肃天象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文化综合体主楼及地下车库、东配楼、6#、7#、8#、11#楼住宅及商铺。
驳回案外人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永宏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张怀文
书记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