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121执恢10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莅权,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安定区西川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澜,该公司员工。
本院恢复执行的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1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通渭县书画城住宅小区7#、8#、11#楼及2#商铺工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未完成工程,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即由被执行人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人防工程于2022年12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交人防检测报告及相关工程资料;二、消防工程于2022年12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交消防检测报告及相关工程资料;三、剩余未完成的部分纱窗、地下室防水渗漏、商铺公共区域地砖、部分窗户玻璃密封及部分管道未做保温等零星工程于2022年12月30日前完成;四、8#11#楼及2#商铺的暖气工程,对未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的部分工程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渭县人民法院(2022)甘1121执恢10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魏 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