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02执恢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川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县巩昌镇渭州路西侧***住宅小区一号楼A段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2日,甘肃省陇西县人,住陇西县。
被执行人:**来,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25日,甘肃省陇西县人,住陇西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11日,甘肃省陇西县人,住陇西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6年4月18日,甘肃省陇西县人,住陇西县。
申请执行人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1102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来、**、***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报告财产令,确定由被执行人***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来、**、***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标的款2439560元,案件受理费12606元、执行费26796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来、**、***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股息红利、基金、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现金价值。冻结被执行人***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来、**、***的银行及微信账户。现将***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来、**、***限制高消费并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来、**、***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与申请执行人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