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硂分公司、定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02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硂分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南川金龙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营销部部长。 被执行人:定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友谊广场)商贸中心1楼102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了(2020)甘1102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硂分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1582561.5元、执行费18226元,诉讼费9522元。执行中,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硂分公司和定西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用宏祥时代购物中心(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2月份房租偿还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硂分公司的上述欠款及执行费等费用。申请执行人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1102执27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定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硂分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