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硂分公司与定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执恢1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硂分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南川金龙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营销部部长。 被执行人:定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友谊广场)商贸中心1楼102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文化路(宏祥购物中心)1号楼2楼2006号。 法定代表人:水然,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朝阳锦城)1号楼1楼10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3日,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朝阳锦城)1号楼1楼101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1民终10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571561.5元、案件受理费9522元,并交纳执行费181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定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股息红利、基金、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限制买卖过户,但其房产或抵押或被其他案件轮候查封,不能处置;因未实际控制不能处置;冻结其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双方同意查封被执行人目前在建的位于定西市新城区××大厦××商铺,待以后建成后再商议抵债事宜。目前再未发现定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扣划执行到位17979.53元,未执行债权1553581.97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将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硂分公司,其认可法院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定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定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 涛 审判员 王 贵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