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2837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定西市安定区西川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6月14日出生,住定西市安定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2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原告**诉被告***、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周 强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林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