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102执12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川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9月1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甘肃正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22)甘1102民初43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1102执12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