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甘1102民初1779号
原告:王***,男,汉族,1966年7月27日生,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2月26日生,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川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6月14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该单位员工。
原告王***与被告***、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剩余经济损失合计32250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13日原告受雇在通渭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配套管网及热力站提升改造一期工程上务工,务工期间从事普工工作,该工程由通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由被告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后被告正立公司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被告***,原告实际由***雇佣。2022年7月23日17时许,原告接受指派暗挖安装管道的隧道过程中,因为隧道上方塌方,导致原告被砸埋受伤。伤后原告先被送往通渭当地医院抢救,但是因伤情严重随即就被送往定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39天后伤情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髂骨骨折、髋臼骨折、耻骨骨折、腰椎骨折、肋骨骨折、胸骨骨折、腰骶横突骨折、肺挫伤等。2022年9月25日再次住院治疗,3天后伤情好转出院。后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为三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需要90日护理和90日营养期。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138538元,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前一日误工费39388元(229天×172元/天),护理费22704元(132天×172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42天×100元/天),营养费2640元(132天×20元/天),交通费5076元;购买护理垫等1049元,鉴定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187860元(37572元/年×20年×0.25);被扶养人生活费30050元(25757元/年×14年÷3人×0.25),后续治疗费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474505元,前期被告赔偿了152000元,尚余322505元未赔付。
***辩称:1、***和原告之间没有雇佣关系,应该由甘肃福瑞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2、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少甘肃福瑞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责任。3、原告诉请的部分赔偿金没有依据,具体依法判决。
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其公司于2022年7月9日与甘肃福瑞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口头协商同意将部分施工段分包给甘肃福瑞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肃福瑞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和分包劳务资格,根据《民法典》495条,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建立合同关系,系预约合同对双方后面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当天没有签订合同的原因是要根据工程的难易程度确定工程单价,并且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后***组织人员进场。2、原告属于甘肃福瑞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雇员,所以其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应该起诉甘肃福瑞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13日,王***受雇拥在通渭城区集中供热工程配套管网及热力站提升改造一期工程上务工,该工程由通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由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后该公司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2022年7月23日17时许,王***接受指派暗挖安装管道的隧道过程中,因隧道上方塌方,导致王***被砸埋受伤。王***被送往通渭当地医院抢救,但因伤情严重随即就被送往定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诊断为髂骨骨折、髋臼骨折、耻骨骨折、腰椎骨折、肋骨骨折、胸骨骨折、腰骶横突骨折、肺挫伤等,花费医疗费134451.91元。2022年9月25日再次在定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花费医疗费2023.62元。王***在渭源县人民医院及渭源县秦祁乡卫生院门诊治疗,支付费用2062.54元。给王***购买护理垫等支出1048.8元。后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王***多发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为九级;王***骨盆多发粉碎骨折严重畸形愈合的伤残等级为九级;王***左髋关节功能丧失的伤残等级为九级;王***多发横突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王***的后续治疗费用需30000元【该意见为参考,委托人也可依据产生的实际费用计算】;王***的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王***支付鉴定费3000元。***支付王***劳务费2000元,并已赔偿王***152000元。同时查明,2022年8月8日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渭分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为***的甘肃福瑞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通渭城区集中供热工程配套管网及热力站提升改造一期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另查明,***系王***父亲,生于1949年8月30日。***系王***母亲,生于1949年9月13日。王***兄弟姐妹3人。
再查明,经本院释明,王***以其被雇佣是在2022年7月13日,发生事故是在2022年7月23日,而甘肃福瑞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补签劳务分包合同是在2022年8月8日,且其工资和前期医疗费用都由***个人支付,故在本案中甘肃福瑞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是被告,确定不追加甘肃福瑞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其无法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定西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及出院证明各2份、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发票1张、医疗费票据8张、交通费票据2张、购买护理垫等用品票据13张、渭源县秦祁乡杨川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1份、户口簿复印件2份;***提交的甘肃福瑞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各1份;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甘肃福瑞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信息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争议谁是适格被告,谁应承担责任的问题,虽***系甘肃福瑞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但***以自然人名义所作的民事行为系个人行为,***以其公司名义所作的民事行为系公司行为。本案涉及的项目,在发生事故前并没有以甘肃福瑞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分包合同,而是在事故发生后才以***名下公司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且***个人已支付王***的劳务费及部分赔偿款,故案涉项目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之前系***个人承包,本案中应认定***系王***的雇主,系本案适格被告。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佣王***在其承包的工程中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王***在暗挖安装管道过程中被塌方砸伤,***作为雇主未能提供安全保障措施,也未尽到安全监管责任,具有重大过错;王***作为雇员,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的过错行为与王***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在发生事故时,案涉项目系***个人承包,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案涉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导致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与***对王***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诉请由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剩余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王***请求的各项赔偿费用问题,医疗费1385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鉴定费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请求的住院期间误工费、护理费不应单独计算,误工费按鉴定支持180天应为30906元、护理费按鉴定支持90天应为15453元。原告请求的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187元,根据伤残等级按20年计算为180935元。原告父亲***、母亲***的被抚养年限每人7年,被抚养人生活费每人为15025元,计入伤残赔偿金合计为210985元。原告购买护理垫等支出1048.8元,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交通费5076元,因其提交的部分收条与医疗凭证不能相互印证,且无付款凭证,故根据原告的伤情及医治情况,酌定支持1500元。综合本案损害后果、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原告请求的营养费,涉残的营养费包括在残疾赔偿金中,不再另行计算。原告请求的后续治疗费不予支持,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的医疗费138538元、误工费30906元、护理费154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交通费1500元、购买护理垫等支出1048.8元、鉴定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2109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408630.8元,减去已支付的152000元,剩余256630.8元,由***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06元,由王***负担185元,由***负担721元,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