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琥珀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会意之家家具有限公司与合肥琥珀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2民初8557号
原告:合肥会意之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传信,合肥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家红,合肥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琥珀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会意之家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琥珀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会意之家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会意之家家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会意之家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合肥会意之家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