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民初1964号
原告:河南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产业集聚区。
被告:南阳潼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兴隆镇吕楼村果庄51号。
原告河南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潼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下和解,现原告河南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0.00元,由河南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太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