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0626行初10号
原告:湖北正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保康县城关镇河西路**(老司法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MA48B8A154。
法定代表人:唐巧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卿,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康县水利局。机构地址:保康县城关镇东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20626011199940C。
法定代表人:卢文举,该局局长。
原告湖北正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康县水利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湖北正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正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正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正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兆锦
审 判 员 陈**青
人民陪审员 赵永慧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