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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宿迁市挚友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311执32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泰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章洪波,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宿迁市挚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张承美,女,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宿迁市光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兴张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荣团,女,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吴艳,女,1963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胡军,男,1978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宿迁市韦帕洁具厂,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业峻,该厂负责人。
被执行人:王业峻,男,1978年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江苏淮峰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南区鸿运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校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蒋校顺,男,1946年6月6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淮安市淮安区,现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挚友木业有限公司、***、张承美、宿迁市光辉家具有限公司、王荣团、吴艳、胡军、宿迁市韦帕洁具厂、王业峻、江苏淮峰教育设备有限公司、蒋校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宿迁市挚友木业有限公司、***、张承美、宿迁市光辉家具有限公司、王荣团、吴艳、胡军、宿迁市韦帕洁具厂、王业峻、江苏淮峰教育设备有限公司、蒋校顺的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承美名下有江山国际花园27-104房屋一套、胡军名下苏(2017)宿迁市不动产权第0033055号房屋一套,本院已经采取查封措施,但因是轮候查封暂时不宜处置;***名下有苏N×××××号汽车一辆;王荣团名下苏N×××××汽车一辆;胡军名下苏N×××××号、苏N×××××号汽车两辆;王业峻名下的苏N×××××号、苏N×××××号、苏N×××××号、苏N×××××号车四辆,本院均已采取查封措施,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时不宜处置。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宿迁市挚友木业有限公司、***、张承美、宿迁市光辉家具有限公司、王荣团、吴艳、胡军、宿迁市韦帕洁具厂、王业峻、江苏淮峰教育设备有限公司、蒋校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642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434172.25元。被执行人宿迁市挚友木业有限公司、***、张承美、宿迁市光辉家具有限公司、王荣团、吴艳、胡军、宿迁市韦帕洁具厂、王业峻、江苏淮峰教育设备有限公司、蒋校顺已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德山
审 判 员  李 敏
代理审判员  路景兰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