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峰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淮峰教育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财保317号 申请人:**,女,1969年6月5日生,汉族,住**市宿城区。 被申请人:江苏淮峰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南区鸿运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淮峰教育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淮峰教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经济开发区南区鸿运路1号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保全价值1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淮峰教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经济开发区南区鸿运路1号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 颖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