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2818号
原告:丽水市丽杨出租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长岗背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FXX5R7K。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丽水市非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弄和新村43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8JEXT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丽水市丽杨出租服务部与被告丽水市非凡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丽水市丽杨出租服务部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丽杨出租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丽杨出租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丽水市丽杨出租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伶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