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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1821号 原告:***,女,194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李道强,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3年2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明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二期4号楼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264684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道强与被告山东明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李道强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道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道强负担。 审 判 员  王 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