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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1821号
原告:***,女,194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李道强,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3年2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明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二期4号楼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264684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道强与被告山东明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李道强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道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道强负担。
审 判 员 王 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