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宽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八方盈水泥预制件厂、深圳市长宽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4民初6225号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八方盈水泥预制件厂(以下简称“八方盈水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珊瑚村第一经济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54159554X。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长宽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宽高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社区***环路民主九九工业城2#综合楼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C4E48。 法定代表人:**彬。 原告八方盈水泥厂诉被告长宽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方盈水泥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宽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出买人:八方盈水泥厂;买受人:长宽高公司。 二、查明事实:被告因承建“四会市南江工业园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项目,2022年4月开始向原告订购水泥砖、中沙一批,双方签订《购销合同》。2022年4-8月,原告陆续向被告供货,货物均送到被告指定的工地四会市南江工业园。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98598.1元。至今,被告未支付任何货款。 三、原告八方盈水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8598.1元及利息(以198598.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8月3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八方盈水泥厂请求长宽高公司支付货款198598.1元,提供了《购销合同》《对账单》《发票》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长宽高公司应依法在收到货物时履行付款义务,但长宽高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八方盈水泥厂主张的利息以198598.1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长宽高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违反法律规定,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长宽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八方盈水泥预制件厂付清货款198598.1元及利息(以198598.1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6元,由被告深圳市长宽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彭 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