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峤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鸿韵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3民初867号
原告:河北鸿韵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洺州镇106国道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MA08WCHP46。
法定代表人:任龙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改,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龙,威县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被告:威县峤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贺营镇七里新城小区1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MA08HMFJ8X。
法定代表人:王茹,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鸿韵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威县峤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20年6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鸿韵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60元,减半收取6530元,由原告河北鸿韵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家富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潘昭亚
书 记 员 刘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