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1347-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28-1201号。
被执行人烟台大辰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付1号。
本院于2013年7月2日、2013年9月9日、2015年2月5日、2015年8月6日分别作出(2013)**一初字第458-1号、(2013)**一初字第458-2号、(2013)**一初字第458-8号民事裁定书、(2015)***第134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截留了被执行人烟台大辰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莱阳市财政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存款或到期债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款项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大辰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莱阳市财政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存款或到期债权的冻结、截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