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易恒通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中易恒通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中易恒通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漯舞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3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新桥村1队117号,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8703011075。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易恒通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红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