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图景佳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图景佳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5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图景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8号7层7层A0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枫,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图景佳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北京图景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图景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图景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零六元,由北京图景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零六元,由北京图景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阴虹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