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图景佳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图景佳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5316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图景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877A001

法定代表人朱润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枫,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图景佳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北京图景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7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图景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图景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零六元,由北京图景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零六元,由北京图景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魏应杰
代理审判员    范术伟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