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9434号
原告:沈阳市锦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8号通达商厦8层。
法定代表人:赵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
被告:北京图景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东新都东站南3幢平房05。
法定代表人:朱润生。
原告沈阳市锦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图景佳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市锦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市锦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红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武京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