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2880号
原告:沈阳名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奉天街****。
法定代表人:杨树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远,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图景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东新都东站**平房05v>
法定代表人:朱润生。
原告沈阳名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图景佳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沈阳名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名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7元,减半收取计1313.5元,由原告沈阳名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婧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