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民申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城梅地亚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l6号8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长城梅地亚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l6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轻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l52号。
法定代表人:于政建,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济南金帝利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419-l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济南二轻物资供应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七南路18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长城梅地亚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地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济南轻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联公司)、济南金帝利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利公司)、济南二轻物资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二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4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梅地亚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梅地亚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城梅地亚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付本超
审判员*童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