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2819号
原告:长城梅地亚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16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百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璇,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峰,董事长。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二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26号。
负责人:刘刚,行长。
原告长城梅地亚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二路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长城梅地亚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城梅地亚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城梅地亚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栾桂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公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