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4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长城梅地亚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丘市殡葬管理所,住所地:安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丘市殡葬协会,住所地:安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784民初87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安丘市殡葬管理所名下鲁V76A**号金杯牌、鲁G87X**号金杯牌、鲁G96W**号金杯牌、鲁G06X**号金杯牌、鲁V5××**号福田牌、鲁V0××**号福田牌汽车六辆。
查封期限为两年。
因案件未能在查封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查封的效力消灭,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