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02民初7301号
申请人:***,男,199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街道新蒲村**组2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广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安新区湖潮乡三家寨合心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A2916T。
法定代表人:余光,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广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花岗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且已提供财产担保,故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广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7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任雅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