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广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广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民初4961号
原告:***,男,1991年9月4日,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贵州广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贵安新区湖潮乡三家合心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A2916T。
法定代表人:余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剑,公司员工。
第三人:黄塍尧,男,198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第三人:陈思宇,男,199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广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塍尧、陈思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2022年4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远贵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沈 妍
书 记 员 张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