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广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广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广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三家寨合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A2916T。
法定代表人:余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发进,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塍尧,男,198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龙,贵州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广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发公司”)、***、黄塍尧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7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73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360元,由贵州广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判长 佘  异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令狐荣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徐星星
书记员周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