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广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广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2民初2110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苗族,住黔西市。

被告:贵州广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贵阳。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

被告: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董事。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丰区。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广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广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天宝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