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91执11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今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襄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A507。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公民身份证码:130423198411122857。
申请执行人湖北今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鄂0691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湖北今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何波
代理审判员*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