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柏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柏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巨通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2民初1287号
原告:湖南柏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汇丰家乐广场C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50737998M。
法定代表人:谢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先洪,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怀化市鹤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市巨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路1号1-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76132807R。
法定代表人:张耀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柏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巨通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柏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以庭外和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柏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上饶市巨通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柏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湖南柏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祥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花艳
书 记 员 曹 滨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