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1693号
原告:湖南柏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汇丰家乐广场C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50737998M。
法定代表人:谢柏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饶市巨通电梯有限公司,住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路1号1一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76132807R。
法定代表人:张耀全。
原告张昌兴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沅陵望江国际项目电梯工程安装款7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70000元每天万分之五(每天350元)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3日,原、被告双方在湖南柏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工程项目为沅陵望江国际。该合同安装价为340000元,安装完工日期为2021年9月17日,应付款日期为原告2021年10月8日催款通知函后延7天为期限。被告己付270000元,尚欠尾款7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经审查,本案原、被告因位于湖南省沅陵县恒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望江国际的10部电梯安装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在不动产上安装附属设施,诸如电梯、扶梯、供暖设施、管道线路等,因安装完成后与建筑物合为一体,具有不可拆分性,且该部分附属设施的安装事关整个建筑物的使用效能,具有明显的整体性与不可拆分性,应属类不动产物。因此,原、被告因电梯安装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处理,适用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不动产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文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俞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