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思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湖南思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81民初214号

原告:***,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新湾镇兰花村伍家村村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湖南益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南思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黄盛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虎城,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与被告湖南思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21年1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尧夫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驰

书 记 员 钱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