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思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森馨舒老年养生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29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沙市森馨舒老年养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
法定代表人:尚莉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学民,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玲,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原审第三人:湖南思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琼湖西路iv>
法定代表人:黄柏华。
再审申请人长沙市森馨舒老年养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馨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湖南思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10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森馨舒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关于申请人替被申请人代付270.5万元款项的问题,原审法院对该部分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过于草率,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该部分事实。二、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案外人王雄之间80万元债权转让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此亦没有认定,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该笔债权已经由申请人代被申请人履行(支付)完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由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森馨舒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曾英煌
审判员  王典良
审判员  罗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沈雅
书记员陶止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