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思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思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81执176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思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沅江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思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的(2022)湘0981民初1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 2022年12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2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12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已冻结)、工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车辆。于2023年1月23日向沅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3年1月2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均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3年3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3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1908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尚有51908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