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623民初3124号
原告:***,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徽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63415218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利辛县城镇化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前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72358589H。
法定代表人:*大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舒城徽艺园林有限公司、利辛县城镇化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