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623民初3123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徽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63415218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利辛县城镇化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72358589H。
法定代表人:*大红,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德通绿色食品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西红丝沟路西、延陵大道南、永兴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785139105。
法定代表人:肖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舒城徽艺园林有限公司、利辛县城镇化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德通绿色食品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02日立案。原告**兵于2017年0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群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