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7)皖16民终120号
原告舒城徽艺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凯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德通绿色食品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县城镇化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舒城徽艺园林有限公司申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根据舒城徽艺园林有限公司的申请,需对涉案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赵 亮
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
人民陪审员 郑巧玲
书 记 员 李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