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鑫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聊城鑫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27民初1901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聊城鑫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振兴西路南金柱月亮湾******。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聊城鑫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