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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桑阿镇人民政府、淄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2762号 原告:冠县桑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桑阿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525670505382D。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颐高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8号楼4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96598794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聊城鑫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西路南金柱月亮湾B4幢1**1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92452900C。 法定代表人:韩英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冠县桑阿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淄***经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聊城鑫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