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鑫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4财保54号 申请人:***,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聊城鑫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西路南金柱月亮湾B4幢1**1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9245290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聊城鑫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保全立案,申请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天内未预交案件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撤回保全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