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鑫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宜居建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保782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生宜居建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同。 被申请人:聊城鑫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韩英成。 被申请人:韩英成,男,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阳谷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生宜居建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聊城鑫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韩英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了(2022)鲁1521执保78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生宜居建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聊城鑫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韩英成、***、***、***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生宜居建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聊城鑫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韩英成、***、***、***名下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