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保782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生宜居建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同。
被申请人:聊城鑫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韩英成。
被申请人:韩英成,男,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阳谷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生宜居建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聊城鑫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韩英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了(2022)鲁1521执保78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生宜居建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聊城鑫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韩英成、***、***、***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生宜居建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聊城鑫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韩英成、***、***、***名下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