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音美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美音美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30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美音美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同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允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美音美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0)鲁0811财保22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山东美音美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韩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