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1463号之一
原告:靖江市中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391815255,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克成村北1组。
法定代表人:郭安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兴市曲霞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866033935,住所地泰兴市曲霞镇西街3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靖江市中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曲霞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中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新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陶 璐
书 记 员 戴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