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4民终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苏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泰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何营路8号院2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上海淄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五厍浜路201号13幢一层E区14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苏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泰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淄殿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8民初8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13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鑫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